倫敦《協會貨物條款》 |
在國際保險市場上,各國保險組織都制定有自己的保險條款。 但最為普遍采用的是英國倫敦保險業協會所制訂的《協會貨物條款》(Institute Cargo Clause;簡稱I.C.C.)、我國企業按CIF或CIP條件出口時,一般按《中國保險條款》投保,但如果國外客戶要求按《協會貨物條款》投保,一般可予接受。 《協會貨物條款》的現行規定于1982年1月1日修訂公布,共有6種險別,它們是:(1)協會貨物條款(A)[簡稱ICC(A)];(2) 協會貨物條款(B)[簡稱ICC(B)];(3)協會貨物條款(C)[簡稱 ICC(C)];(4)協會戰爭險條款(貨物)(IWCC);(5)協會罷工險條款(貨物)(ISCC);(6)惡意損害險(Malicious Damage Clause)。 以上六種險別中,(A)險相當于中國保險條款中的一切險,其責任范圍更為廣泛,故采用承!俺庳熑巍敝獾囊磺酗L險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圍。(B)險大體上相當于水漬險。(C)險相當于平安險,但承保范圍較小些。(B)險和(C)險都采用列明風險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圍。六種險別中,只有惡意損害險,屬于附加險別,不能單獨投保,其他五種險別的結構相同,體系完整。因此,除(A)、(B)、(C)三種險別可以單獨投保外,必要時,戰爭險和罷工險在征得保險公司同意后,也可作為獨立的險別進行投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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